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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有约定各自享有的借款合同有效,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借款合同不发生效力。我国对夫妻财产的规定,采用了约定优于法定的模式,如男女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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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人取得借条确定的款项后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没有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用途,在这样的情况下,隐含的含义可以作出多种解释的情况。既然这时借条并没有前面所说的含有隐含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借款行为就失去了本质意义上的依据,借条应当是没有效力的。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在一般意义上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但对其的认定存在许多影响因素。一是借条的出具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里由于夫妻关系这种特别的身份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认定存在许多复杂的因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分析才能进行认定。二是借条出具后,如果借条所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应当认定借条无效。三是借条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如果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借条就没有效力,因为它没有实际意义。
1、夫妻间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2、借款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主体应当合格,同时不得存在欺诈、胁迫、借贷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情况。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首先我们要确定的是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即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协议,协议效力当然是有效的。 因此,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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