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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对此加以限制和剥夺,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是多样的,不仅可以自行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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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辩护人由律师担任的,其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此阶段,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同意,可以直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为被告人辩护;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经被告人同意,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上诉。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可以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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