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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办理房子过户手续的,需要卖方提供出示的材料如下: 1.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始购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处理者需求带着现任房主身份证、房产证、契税等以上材料包含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同有假如是易手房的原房主现已处理土地证的就要带着土地证原件,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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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携带如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现场填写不用提前领取;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4、赠与人或者受赠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出具授权委托书; 5、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楼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复印件一份(附表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附图中房产证号不复印,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附表的可不提交); 8、已购成品价共有住房赠与人的提交赠与人与原售房单位签订的买卖契约、补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如果为标准价或者优惠价取得房屋还需补交价差。其中已购央产房(原售房单位为在京中央单位)赠与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出具的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9、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10、多个人共同受赠一套房屋的,应提交共有协议(原件),约定由何人持有房产证、何人持有房屋共有权证,并约定共有份额。 应缴税费:房证印花税每本5元。 参见《婚姻家庭继承网》
二手房买卖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一般来说,二手房买卖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二手房买卖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一般来说,二手房买卖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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