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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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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结婚的特殊规定:1。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执行。但是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要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恋爱结婚。2、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填写《结婚申请表》作为归档材料;政治机关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如果非军人和军人离婚,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的,其限制是: (1)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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