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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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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因此如果因为欠债被对方诉诸至法院的,法院可能会冻结你的旖旎行卡,但是应当依法给你留适当地自己保证基本的正常生活。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因此如果因为欠债被对方诉诸至法院的,法院可能会冻结你的旖旎行卡,但是应当依法给你留适当地自己保证基本的正常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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