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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
刑事案件立案后,除非出现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如下特殊情况,否则不可以撤案: 第一、立案后发现弄错嫌疑人、或者经证实嫌疑人确实没有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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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不予立案的刑事案件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所谓的恐吓威胁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罪。但实际上已经有其它条款做了恐吓行为的刑事处罚,那就是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做了修改,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所以,我们要了解恐吓罪立案标准的内容,也可以参考着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的内容进行了解。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人们之间发生冲突,恐吓是不可取的,即使是口头恐吓,情节十分恶劣,也可能构成犯罪,受害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符合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的案由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事案件立案后,除非出现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如下特殊情况,否则不可以撤案: 第一、立案后发现弄错嫌疑人、或者经证实嫌疑人确实没有犯罪的; 第二、立案后嫌疑人死亡的; 第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四、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第五、获得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六、重婚罪等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大家需要清楚:以上撤销案件的原因,除了第六项的自诉案件之外,没有任何一项是被害人控制的,所以即使赔偿了被害人获得谅解,也只是减轻的理由,被害人无权也无法撤案,所以不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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