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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规定如下:1。借款人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现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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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在24%以下的,是合法的利息。具体利率按下列情况有所区别: 1、民间借贷利率在24%以下的,是受法律强制保护的利息,借款人拒不支付的,出借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索要。 2、民间借贷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部分,借款人根据约定已经给付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未给付的,出借人到法院起诉索要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这部分利息是自愿给付的利息。 3、民间借贷利率在36%以上的部分,属于违法的、无效的利息约定,借款人已经给付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回;没有给付的,不需要再给付。
根据现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在24%以下的,是合法的利息。具体利率按下列情况有所区别: 1、民间借贷利率在24%以下的,是受法律强制保护的利息,借款人拒不支付的,出借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索要。 2、民间借贷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部分,借款人根据约定已经给付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未给付的,出借人到法院起诉索要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这部分利息是自愿给付的利息。 3、民间借贷利率在36%以上的部分,属于违法的、无效的利息约定,借款人已经给付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回;没有给付的,不需要再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利息的给付,产生的争议多集中在债务人单笔偿还债权人本息的顺序、债务人还清同笔借款本息后又要求债权人就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予以返还、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是否应抵做本金几方面。 针对债务人单笔偿还债权人本息顺序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先给付利息,再偿还本金。 对于同笔借款本息付清后,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就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予以返还的请求,大部分观点认为应不予支持。但就本息未还清的借款,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是否应抵做本金,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予以调整,即将已付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抵做本金,有的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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