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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并提供给武装部队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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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诉讼:(1)人员轻伤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提供不合格的枪支3支以上,子弹100发以上,雷管500张以上,炸药5000克以上,军事设施影响作战、演习、危险救济等重大任务完成的(5)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
1、区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两罪在交付不合格产品、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以外的产品。 二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产品质量管理和工商管理秩序。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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