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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有新的保证人怎么办

2022-07-03
债务人先向债权人还完旧贷款,又向该债权人借款,即使新贷的借款数额与旧贷款的借款数额相同的,也不能认定为借新还旧,保证人不能据此主张免责。 一、2003年12月25日,万力公司向农行河北支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2004年1月8日,万力公司向农行河北支行偿还人民币4000万元。2004年1月13日,农行河北支行与万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农行河北支行向万力公司提供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迎宾公司等保证人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款合同签订后,农行河北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万力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偿还本金及偿还2004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的义务,各保证人亦未能履行保证义务。 三、2005年3月9日,农行河北支行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万力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自2004年12月21日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迎宾公司等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四、迎宾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以其担保的债权系万力公司借新还旧为由主张免责。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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