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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出事故原车主是需担责的。但如果报废车是无权处分人通过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等非法手段获取车辆占有权的,由无权处分人承担责任,车主...
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出事故原车主是需担责的。但如果报废车是无权处分人通过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等非法手段获取车辆占有权的,由无权处分人承担责任,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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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未经你同意擅自开车携家人出玩,不应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申请再审吧
能够举证,车主没有责任。如私自驾车人不认识,有同伴证明停完车没有借与别人。 所谓擅自驾驶,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擅自驾驶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比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的车辆等。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在受雇人为擅自私用驾驶而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场合,日本判例肯定保有者负有运行供用者责任的情形较为普遍,其理由是所谓雇佣者与受雇人之间的外形‘理论”’。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公司职员或雇员主观上虽然属于擅自私用驾驶,但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仍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公司职员或雇员应当和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在这种情形下,日本判例一般认为,受雇人以外的第三人擅自机动车供运行之用时,保有者将不负运行供用者责任”。我国学者认为,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车辆,除主观恶意外,其客观表现应与盗车致交通事故适用同样的规则处理。我们认为,受雇人以外第三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由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车方的过错有二,一是没有校车手续,二是未将刘某送到约定地点,但这两点与刘某的死亡都没有因果关系。首先,没有校车手续,这应当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但刘某的死亡与此没有因果关系;其次,未送到约定地点,但送到了惯常地点,而不是随便送到了中途的某个地点,这与刘某的死亡也没因果关系;再次,刘某是到家后发病的,而不是在回家的路上发病的。综上,车方对刘某的死亡没有赔偿责任。2、但既然是从刘某家长手里接走了刘某,就应当再将刘某送至刘某家长,然而车方却未做到这一点,所以车方对此也有过错,可由车方适当补偿刘某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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