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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婚姻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该规定,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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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地法原则、属人法原则、有利的法律原则。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如果由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的政策规定。如该案件由外国法院管辖的,亦应适用外国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但不得违反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的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的收养条件和程序适用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的地方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于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住的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于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住的法律或法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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