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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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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职责是:(一)对劳教所执行劳教决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劳教所呈报和劳教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劳教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四)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受理劳教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六)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对劳教所呈报劳教变更执行活动检察的方法:(一)查阅被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劳教人员的案卷材料;(二)查阅劳教人员所在中队办公会记录、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劳教人员病历资料、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劳教所的审查意见;(三)列席劳教所研究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会议;(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呈报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劳教人员的表现等情况。
发现劳教人员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适宜于劳教执行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二)适宜于原审批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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