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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五个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1、受理阶段: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2、初步审查阶段: (1)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五个字,特殊情况,化学领域的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四十个字. (2)请求书、说明书、保密审查请求、实质审查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的发明名称是否都一致. (3)说明书摘要部分不得超过三百个字.可以包含发明的化学式. (4)摘要附图是否为说明书附图之一. 3、公布阶段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4、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5、授权阶段 在《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授权办登费,年费和印花税。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依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此外,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专利行政诉讼,准备起诉书和起诉书复印件,并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起诉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可能超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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