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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人说梦!累犯取保候审已经是严重违法了!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
一、可以。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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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符合条件,你就可以获得保险。如果积极赔偿达成理解,保险的可能性就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保释:(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保释不造成社会风险;(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4)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保释。保释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累犯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因而,探询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必然涉及到人类历史上关于刑罚的各种理论。下文将沿着人类历史上刑罚进化的轨迹,探讨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被取保候审仍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赔偿问题还没解决的话,可以要求法院严惩。从哲学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观见之于主观活动的结果。累犯制度,也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对重新犯罪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这种认识,是已存在客观现象为前提的。没有重新犯罪现象这种客观的存在,对重新犯罪的主观认识就无从说起,人类也不可能产生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累犯制度,顾名思义,是以累犯为规制对象。刑法上的累犯,也属于重新犯罪。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规制的对象。累犯制度,以控制、减少累犯为目标。重新犯罪现象不存在,累犯制度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重新犯罪现象既是累犯制度的对象,又是累犯制度的意义所在。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是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
患有严重疾病不一定能判缓刑,但一般在监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前款第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暂予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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