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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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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三)建立全市统一的交易市场;(四)负责建筑市场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主办方,并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各自的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单位的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工程。已经参加联合体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单独投标或者其他联合体的投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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