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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后,盖章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即合同相对方不知道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下,该合同有效,对单位产生效力...
1、合同纸张的方式无所谓真假,条款合同把握好条款就行了。 2、对方是公司,你是个人,就在合同里加一句话(有时候合同里本身有这 条)。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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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先签订合同后就注消企业,合同应有效,可要求公司的继受主体承担之前的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特殊约定的除外。公司现在注销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的灭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销前合法签订的合同。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承担: 1.公司实体灭失后,若有公司的继受主体,由其继续承担合同权利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
公司注销后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合同注销前不生效的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义、合同内容和形式的,可以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生效。
通常情况下,注销公章的同时应该进行收回、销毁。如果该合同是在公章注销之前签订并盖章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是在所谓的公章注销之后签订并盖章的,那么公章被注销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力我认为要分情况来看待的: 1.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是公司内部人员(或与公司有关系的人),那么对于合同的相对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相信该人能代表鬼送死,其也并不知道该公章已经注销,那么即使该公章真的注销了,使用该枚公章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贵公司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比如公章被人盗取,那么这涉及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该合同无效。因为,贵公司不应当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该使用公章的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这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贵公司来说,应当及时报案。 3.如果是公司注销后发生的,公司的人格消失,公司不存在了,合同显然也无效了。而且由于公司注销是经过法定的公告、登记程序的,这足以对抗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因为只要稍微留心,核实一下公司的登记情况,就不至于上当受骗。合同的相对方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拿个公章的那个人承担责任,且其有可能涉及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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