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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是与贪污罪又有明显不同,具体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罚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具体情况下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合法的取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是对贪污罪等特定主体犯罪的扩展,贪污罪等职务犯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社会的发展中,出现了大量非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些企业和经济组织中也有很多从事管理或者其他与管理有关,能够对企业和经济组织中的财物有支配权,可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这些属于企业和经济组织的财产占为己有,但是他们又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或者说他们的行为不是贪占国家资产或者集体资产,为了遏制这种侵害企业和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刑法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这个罪状中用了一个概括性的主体描述“其他单位的人员”,想说明的是这些人有侵占财物的职务便利,只要他们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就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也就是他们的行为在严重的时候,可以被旦碃测度爻道诧权超护追究职务侵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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