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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城市垃圾粪便收集、清运、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的服务企业和从事车辆清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业。...
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察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他部门不得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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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区道沿石以上停车场的统一管理,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应当由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违反本条规定,随意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场所、车辆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加快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以保证居民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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