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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过程中,常会发生公安机关、检察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在原有的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侦查活动,这种活动就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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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的补充侦查占有两种,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1、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当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3、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法院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按照《刑诉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只允许两次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依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事实的,检察机关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诉法》对补充侦查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是有规定的,一般来说不得超过两次,而且需要在退回的一个月之内,对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尽快得到侦查结果。在刑事诉讼中,最后得到的诉讼结果其实对原被告双方都是有影响的所以要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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