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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二、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四、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
具体的刑事辩护原则包括: 1、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二、以事实为依据; 三、以法律为准绳; 四、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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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解释,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然而,除了这种实体性质的刑事辩护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刑事辩护,即程序性刑事辩护。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 显然,程序性辩护应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但根据以往对刑事辩护的解释,这类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的辩护,一般不予认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所规定的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虽然并未明确排除程序性的事实和法律,然而,人们对此均理解为,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证据;而“法律”则仅是指刑事实体法律。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对这种理解的认可。因此,程序性辩护目前尚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效的辩护方法。
刑事辩护词书写原则是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一、辩护证据有哪些种类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不能随意改变。 在刑事辩护中就要围绕控诉证据主动收集辩护证据,辩护证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类: 1、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罪轻的证据及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及证据材料; 4、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 5、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的证据材料; 6、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证据材料。 二、如何收集辩护证据 在刑事证据辩护中,由于辩护律师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那么,围绕这一中心问题,笔者以为收集运用辩护证据的范围应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即犯罪主体、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2、有关量刑轻重的事实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据; 3、有关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和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的事实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4、诉讼程序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即收集、运用侦查、控诉机关有无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的证据。 证据是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刑事诉讼中尤为重要。证据是支撑起话语最强有力的证明,案件事实也需要质证来一步步厘清。其中,辩护证据往往能决定刑事辩护的成败。当然,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由聘请的刑事律师来帮助收集辩护证据的,具体怎么收集上文中做出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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