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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遭遇交通事故后的修车过程中,请务必记住向相关方面提出支付交通费用的要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的赔偿范畴包括此类费用,也就是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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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与直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的民事责任纠纷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现场事实情况,进行责任判定和划分。下面将详细解析在此情形下各方责任的具体划分情况。 首先,关于机动车右转与直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的责任归属问题,根据现行法规明文规定,在发生此类交通事故时,转弯车辆理应礼让直行车辆通过,因此,若转弯车辆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通常情况下应由转弯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直行车辆也可能需承担全部责任。这些情况包括: 1. 当转弯车辆已经开始转弯,而直行车辆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避让,从而导致两车相撞。在这种情况下,应由直行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2. 当直行车辆所行驶方向前方路口设有明确的让行标志,但直行车辆并未遵守该规定,反而与正在转弯的车辆发生碰撞。在这种情况下,直行车辆应承担全部责任。 3. 在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直行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通行,与按照信号灯正常左转的车辆发生碰撞。在这种情况下,直行车辆应承担全部责任。 4. 当车辆行驶至没有交通指示的路口时,应遵循右侧优先原则,即无论右侧来车是直行车辆还是转弯车辆,均应让右侧车辆先行通过。否则,在这种情况下,直行车辆应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 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当机动车引起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仍存在赔偿缺口,则需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补偿: (1)如果事故涉及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之间的碰撞,由引发事故的机动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2)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则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只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逆行的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一)项中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就是被损坏车辆的修车费。修车前,最好和保险公司、对方当事人协商好,否则理赔时比较麻烦,保险公司会不认可许多维修项目。对方当事人也会找理由拒绝赔偿其中一些项目。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货物因交通事故已经丢失或损坏,应尽可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较难获得法院支持。车辆施救费用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施救单位出动人员、消防车、拖车、救护车等对事故人员、车辆进行现场施救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项中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得出车辆重置费用具体数额。 第(三)项中的合理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坏车辆停运损失的批复》已经明确支持,在具体适用本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收集相应证据(如修理厂进出厂的日期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提车单、交警扣车天数证明等),由法官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 第(四)项中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现实中主要指私家车被损坏后,无法继续使用租车或打车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法官根据个案,从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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