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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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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1)转让、出租财产的;(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4)支出大额资金的;(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1)转让、出租财产的;(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4)支出大额资金的;(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不能简单说不知道财产情况就了事,应该主动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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