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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中止审理的法定时间并无明确时间限定,对中止审理的情形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审判...
很可能法院不同意中止审理是不同意中止诉讼,而不是终止审理,两者的区别巨大中止审理一般要下裁定,也可能通过笔录告知的方式;终止审理那是必须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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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院中止审理后的期限不会重新计算,而是继续中止前的期限计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逃跑或者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出庭的,法院可以暂停审判;暂停审判后,应恢复审判,并计入暂停前的期限继续计算;暂停期不计入审判期限,也不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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