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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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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财产保全冻结担保人的银行账户。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起诉前或诉讼中,有权申请法院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卡,这种行为叫财产保全。既可以在起诉前保全,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对可能因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难以执行判决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 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是要履行债务的,被起诉后,法院是可以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卡,冻结后,被执行人如果仍然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进行划扣。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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