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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取代债权人地位; 2、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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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由转让和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的话,受让人取代与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的一部分转让的话,受让人参加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关于主张债权的所有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和债权保证情况等通知受让人,也必须全部交付与人占有的保证物和文件。 3、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主债权的权利如抵押权、保留权、预付款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也一起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让与人对让步的债权负有缺陷保证责任。 5、让与人一般不得将已让与的债权重复让与。
1、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让与人与脱离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不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包括了: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让与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法律地位的取代、从权利随之转移。 1、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的担保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债权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的占有。 2、让与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权让与给一人后,又就同一债权让与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和债权归属问题。对此通说认为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优于部分转让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转让。 3、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4、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物权,定金债权,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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