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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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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可分为: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赔偿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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