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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实际运到天数超过规定期限或承托运双方协议的运到期限时,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由于下列港方原因发生的超期,由起运港负责: 1.错发、漏发...
到达港交付货物时,如发现标志脱落或模糊不清,必须查明收货人后方可交付。一张运单的货物分卸在几个作业区或几个库场的,在交付时,区与区、库与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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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或航运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一、港口在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前,必须与有关航、港单位签订协议;航运单位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前,必须与有关港口签订协议;二、货物的起运、到达都经过企业专用码头或自然坡岸的,由航运单位自行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按规定必须提出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可以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月度运输计划平衡核定后,由港、航单位共同协商确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一经对外签订,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对按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必须征得各有关港、航单位的确认同意。确认合同的方式(包括变更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含电报、电话记录),并注明计划和合同号码。
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实行保价运输的货物所收取的保价费,按参加水路运输的港、航企业均等受益的原则进行清算,具体办法如下:一、属于航方或中转港口应得的保价费,由起运港在解交运杂费的同时,解交保价费;二、属于到达港应得的保价费,由起运港直接与到达港清算。
港航双方应本着先合同、先重点、先联运、先到先运的原则,充分考虑船舶运行组织、起运港货物的集中情况、船舶结构、货物性质、航行安全以及到达港的接卸能力,做好船舶的配、积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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