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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校学生抚养费的计算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应扶养尚在高中学习的子女到毕业。如果受害人的子女正在高中学习,不论其子女是否满18岁,依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扶养费应计算至高中毕业。如果受害人的子女正在大学学习,虽然其子女已经具有劳动能力,但是因为正在学习期间,不可能用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仍然需要受害人扶养,除非该子女已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情形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并无二致。因此,对由受害人实际扶养的正在大学学习的子女,扶养费计算至大学毕业,是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的。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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