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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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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 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 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 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造成重伤、死亡的;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欺骗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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