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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5条规定:“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给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天,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起计算。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的辨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中上诉附带民事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为10天,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天,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天,从收到判决和裁定的第二天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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