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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应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包括农民工。所有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0〕20号)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并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若重新就业,则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另外,省级政府可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若重新就业,则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跨省转移手续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1.向原单位申请停保; 2.在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须携带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材料; 3.向转入地机构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符合转入条件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传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5.在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接续保险手续。需要注意的的是,有欠费需补缴的,必须在转出地养老保险机构补缴。否则,欠费的时间段将不计入缴费年限,也无法在转入地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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