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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包括主债权合同无效、债权人免除担保人责任、主债权消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一律无效;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机关法人不得为担保人;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5、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主要情形包括: 1).主合同尚未成立;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 6、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7、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8、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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