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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取得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如果决定不收集或调取,应书面说明理由。当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和检索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详查2013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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