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
对于股权质押的标的的判断是:质押的是股权中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益,而不是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性权利。以股权质押的,股权的质押自办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权质押生效要件: 1、具有依法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 2、转让人依约交付股权;受让人依约支付价款; 3、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在现有的法律规定里,限制转让股票的转让是有法律依据的; (2)限制转让股票的转让应该采取公平拍卖方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如有其他方便清偿的财产,先以其他财产清偿; (4)限制股权质押在执行时也应该采取拍卖方式。为此,我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限制转让股票的质押问题是完全可行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完全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限制转让股票的质押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予以统一规范。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银行交叉经营局面必然会出现,作为以股票质押为融资方式的最大业务经营者——商业银行股票质权一年内应该予以处分的限制问题也不存在。因此,限制转让股票具有切实可行性。
对于股权质押的标的的判断是:质押的是股权中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益,而不是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性权利。以股权质押的,股权的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9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74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