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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
根据《》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条件具体如下: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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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有很多种,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错误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抗诉有时效限制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3、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高检发诉字[200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是2001年-0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02条例。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提高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实际,提出的意见一般分类如下:一、刑事抗诉工作原则;二、刑事抗诉范围;三、不适合抗诉的情况;四.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五、刑事抗诉制度。
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2、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4、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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