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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材料,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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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当事人可以从以下方面搜集证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发生承揽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x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x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应予判决离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3年9月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居住,上诉人一直在新疆居住,被上诉人则一直在聊城居住,双方之间没有往来,长期分居。上诉人自2013年9月分居以来,已经连续三次起诉离婚,第一次为2015年9月,由于上诉人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赶回开庭,一审法院按照撤诉给予处理。第二次为2016年6月,上诉人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第三次为2017年5月,上诉人第三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一审法院以向其起诉距离上一次起诉不满一年为由,任然认定双方之间有感情,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事实上,此次离婚已经距上诉人第一次2015年9月起诉,已近两年,双方之间仍然没有任何和好,可见其夫妻关系确已出现非常严重的问题,要不然上诉人也不会一而再再而三起诉。 同时,本次起诉调解中,被上诉人也一直同意离婚,只是因为财产方面上诉人没有达到其要求,才坚持不离,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依法应予判决离婚。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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