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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遮挡机动车车牌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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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意遮挡车牌的处罚,具体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遮挡车牌减分的数量:根据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通规则驾驶执照减分细则》的内容,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没有挂汽车牌照的情况下,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设置汽车牌照的违法行为,减免12分,罚款2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没有挂汽车牌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拘留汽车。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罚款200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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