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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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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3)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4)其他依照和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1)涉及国际秘密的信息;(2)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经过权利人同意后或者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公开)。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款
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3)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4)其他依照和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1)涉及国际秘密的信息;(2)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经过权利人同意后或者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公开)。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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