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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在湖泊、水库、河流、干渠进行洗砂排污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应当将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和变更生态控制线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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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步发展;(二)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三)保持生态系统功能和改善生态循环系统服务能力,为公众提供可持续的生态福利;(四)坚持生态优先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全民参与相结合。
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环境诉讼提供。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治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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