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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2.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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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规关于法院委托它法院执行案的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2、第四条: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说明,作出判决的法院到异地执行的,原则上需要高院批准;委托执行不需要审批而只需备案,直接委托即可。
诉法规定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疾”。
关键是专款的用途,例如用于村委会办公开支等,应该是可以。 如果是退更换林补偿村民个人款项等,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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