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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用威胁、欺骗等各种卑劣手段,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人数多、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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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知道逃离部队的军人被雇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和管制。犯罪对象必须是逃离部队的士兵,否则不能构成犯罪。军人包括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和战时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的军人。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自己服役的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或者未经许可过期的军人。既包括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不构成犯罪的军人。
根据刑法,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体力劳动,从事高处、井下作业,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况严重的,直接负责人,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罚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是部队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各项任务的需要和保证。近几年来,有的个人和单位置国法军纪于不顾,煽动、唆使军人逃离部队。更为严重的是,有的行为人对部队要求协助逃兵返回的要求和劝告置若罔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部队人员将逃兵带回,更有甚者,将逃兵予以安置、聘请、收留或另作安排,严重影响部队的管理秩序,有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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