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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费费率之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行政主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数额核定、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工作。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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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住院治疗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实行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以上,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参保年限长短确定。在一个年度内再次住院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负担。年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5%,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10倍,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三)贪污、截留、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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