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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保和人保并存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顺序约定明确,由于无关公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物保和人保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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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于同一债权上如何分担责任债权人有时对同一债权既设立人的担保,又设立了物的担保,债权人究竟是应当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先实行担保物权债权人出于某种考虑放弃了物的担保,保证人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176条、担保法28条,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概括为三种情况: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债权人选择其一。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不论物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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