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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最多可以进行几次补充侦查?

2024-11-12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最多只能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进行重新侦查,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可能存在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其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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