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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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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非法采砂入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砂,情节符合严重标准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即符合入刑标准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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