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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国《公司法》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中国《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会可在5种情况下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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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股东会原则上是不能一起召开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会的三大职能有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以及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等。
股东会和董事会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同一天召开的,除非公司章程当中对此另有规定,正常情况下股东会都是由董事会召集的,召开股东会议的话,还应该在开会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所以召开股东会之前可能会先开董事会,股东会跟董事会的职权是不一样的。
股东会议召集权是指股东认为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会议,以及在董事会不同意该提议时,依法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在有的国家,股东可以不经向董事会提议,直接按照规定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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