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
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破产手续中的回收权:破产回收权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偿还要求而设置的,破产管理者在破产手续开始前一定期限内对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否认,回收转移的财产的权利。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管理者通过行使回收权增加债务人的财产,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时,清算组有权通过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5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