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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基金专户存款按照同期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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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和缴费年限要求的,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符合的,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金额。(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标准70%的,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三)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四)离退休人员易地居住的,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的调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个人储蓄性费,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一次或者分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所缴金额及利息;职工死亡的,其保险金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符合民法典和计划有关规定的个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待遇包括:(一)生育津贴: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支付;(二)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三)疾病医疗费:包括因生育引起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炎疾病以及手术并发症诊治的医疗费;(四)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的费用;(五)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待遇支付项目。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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