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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离婚案件的判决原则

2024-11-23
在农村自建房离婚分配问题中,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五种典型情况: 1. 如果房屋是在夫妻双方婚前共同修建并用于共同居住和使用的,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属于婚前自行修建的那一方。 2. 如果父母在宅基地上以其子女的名义进行报建并用于子女结婚居住,而且该房屋是在婚后才得以建成,通常会被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行为,使该房屋成为子女夫妇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不在此限。 3. 如果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是以其中一方父母的名义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用地,那么这部分房屋通常被视为该方家庭的财产。在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需要承担向对方返还资助款项的责任。 4. 如果婚前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在建设过程中是以子女中的某一方的名义获得了批准用地,并且该房产确实已经成为了夫妻双方婚后的居住场所,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就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当子女在离婚时分割房屋时,可以依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合理的分配。 5. 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仍然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并且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分家析产,那么在婚前就已经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者原本属于一方父母的房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将其赠送给夫妻双方,那么这部分房产也就无法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对于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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