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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其在履行职责时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并进...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作为编制预算的基础资料,并在编制预算说明中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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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所称财务收支是指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审计机关对境内外与本级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金使用情况;(二)事业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情况;(三)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二)公共资源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资料;(三)本单位工作职责、工作目标以及目标的有关资料;(四)有关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和考核的有关资料;(五)与绩效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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